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 告 丁俊元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通行權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捌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