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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69號原 告 游清富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炎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6 年3 月4 日所召開之106 年度第1 屆第1 次管理委員會議聯席會之決議不存在,經核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7-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