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0號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訴訟代理人 潘聖元

吳建權黃杉睿被 告 張芳瑜

高華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津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張芳瑜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 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被告高華菁應給付原告68萬951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73萬9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津貼等
裁判日期:2017-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