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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3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6號原 告 陳安莉被 告 俊賢名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東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