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46號聲 請 人 高戴維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寬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