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48號原 告 松全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蘇妲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振亞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公司車號000-00 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 面及行照1 枚返還原告。原告於民國10
2 年8 月13日與被告簽訂臺北縣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依原告所主張被告於105 年12月30日止即未再繳行政管理費等情,則自102 年8 月13日起至105 年12月30日止,上開期間共計40月又17日,以原告每月收取行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計算,行政管理費用總計40,567元(計算式:1,000 ×40+1,000 ×17/30 ≒40,567)。是原告因系爭契約至少獲利40,567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5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