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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99號原 告 陳貞君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誌鋐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萬18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8月24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裁判日期:2017-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