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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59號原 告 鄭裕祺被 告 陳文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返還仲介費等
裁判日期: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