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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82號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瑞穎被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費用
裁判日期: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