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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7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11號原 告 合盛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娟被 告 銓穎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富其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伍仟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貳萬陸仟肆佰參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王士珮法 官 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7-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