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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8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02號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朝陽被 告 吳國樑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 萬300 元(貳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