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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8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45號原 告 龍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能慶被 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56,250元,應繳裁判費69,90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