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61號原 告 丁慧慧被 告 陶建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至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陶建英與丁德崑間於民國102 年2月1日關於新北市○○區○○街○○○ 巷○○弄○○○○號建物全部○○○區○○段○○○○號(四分之一)土地之贈與契約無效,與同日所為移轉上開土地、建物所有權之物權行為無效,前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上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復依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同類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94,052元,而上開建物面積為
44.55平方公尺。經核原告聲明之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為4,190,017元(計算式:44.55平方公尺×94,052元=4,190,01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90,0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