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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8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71號原 告 巫由霜即新莊英仁醫院

黃明山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被 告 官修正

羅琪羅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0,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日期:2017-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