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2號原 告 御豊餐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聰典被 告 來來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 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17-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