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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0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47號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被 告 游承豪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承豪、林00間撤銷不動產信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間信託行為有害於伊之債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之,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撤銷就被告游承豪與被告林00間於民國106年5月17日就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49/10000)暨其上同地段17建號建物(應有部分1/1)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房屋所為信託契約之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其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上開不動產於106年5月17日於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之以信託為原因行為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核此屬上開第1項聲明之後續作為,其兩項聲明利益相同,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第1項為斷。又本件原告主張伊獲保全受償之債權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而上開房地不動產附近1年內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57,119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其交易價額約為5,856,982元【計算式:層次加計附屬建物面積102.5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57,119元×權利範圍1/1=5,856,982元】。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即核定為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信託
裁判日期:2017-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