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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55號原 告 周廣南上列原告周廣南與被告樽鴻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及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裁判日期:201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