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86號原 告 株式會社東和銀行法定代理人 吉永國光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被 告 蕭奕士
蕭陳慧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保證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