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03號原 告 陳瓊姿被 告 林火盛
陳炳燦陳錦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專利藥之收入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