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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3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25號原 告 順承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祚全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承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18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9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7-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