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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48號原 告 繆祥碩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被 告 周甄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協同原告清算兩造合夥事業之合夥財產,並返還合夥出資額,核屬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以一訴請求計算及被告因該法律關係所應為之給付者,得於被告為計算之報告前,保留關於給付範圍之聲明。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186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3年度第1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一)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劉以全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額
裁判日期:2017-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