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89號聲 請 人 Silvine Inc.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席樂文(Norman Silver)共同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湯詠瑜律師施汝憬律師相 對 人 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錫珊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收買股票價格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席樂文請求相對人收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847,136 元(計算式:1,747,752 股×68元【聲請人所提出之每股股票價格】),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5,000 元;聲請人Silvine Inc . 請求相對人收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之金額為74,588,792元(計算式:
1,096,894 股×6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 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4,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各自應分擔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