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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92號原 告 楊金順被 告 呂政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7-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