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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13號原 告 宇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美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7-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