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24號原 告 陳朱平即陳朱平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被 告 陳漢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原告於起訴前聲請調解(本院106 年度重司調字第498 號),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經調解不成立,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7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聲請調解費用1,000 元,尚欠8,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