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63號原 告 何權喜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李其陸律師上列原告何權喜與被告森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收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柒仟參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