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72號原 告 林玉燕被 告 邱幸春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以其名下房地遭被告辦理預告登記為由,聲明:被告應撤銷新北市○○區○○街○○號、新北市○○區○○○路○段○○號房地之預告登記等語。衡情原告請求撤銷預告登記,性質上形同就系爭二筆房地辦理塗銷移轉登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二筆房地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斷,經職權登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二筆房地附近一年內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屋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據此核算系爭二筆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分別為10,620,500元(計算式:96.55平方公尺【層次面積+平台+騎樓】×平均交易單價110,000元)、9,392,900元(計算式:85.39平方公尺【層次面積+平台】×平均交易單價110,000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13,400元(計算式:
10,620,500+9,392,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