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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79號原 告 林秀卿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武煌、蔡培正、蔡培亮、蔡培俐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5日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惟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抗字第560 號裁定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06 萬5,56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8.78 ㎡×公告現值137,000 元+系爭房屋課稅現值382,700 元=7,065,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 萬0,9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登記
裁判日期: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