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79號原 告 林秀卿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被 告 蔡武煌(即林淑琴之繼承人)
蔡培正(即林淑琴之繼承人)蔡培亮(即林淑琴之繼承人)蔡培俐(即林淑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其與林淑琴間就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及稅籍變更程序均應予塗銷,故本件訴訟標的為原告起訴請求確認不存在之買賣關係,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準。又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最新鄰近房地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為新臺幣(下同)22萬5,000 元,則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4,646萬2,500 元(計算式:總面積206.5 ㎡×平均交易單價225,000元=46,4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0,9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