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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79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秀卿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蔡武煌(即林淑琴之繼承人)、蔡培正(即林淑琴之繼承人)、蔡培亮(即林淑琴之繼承人)、蔡培俐(即林淑琴之繼承人)間因塗銷不動產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

7 年3 月26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登記
裁判日期: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