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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34號原 告 陸添進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金蓮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萬22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7年1月12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等
裁判日期:2017-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