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40號原 告 曾雅慧被 告 林介民訴訟代理人 江仁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