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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6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54號原 告 蕭人哲被 告 郭永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原告請求被告完成施工及驗收,而未完工驗收部分之工程款據原告陳報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捌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貳拾捌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