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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6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88號原 告 陳建宏被 告 鄧偉敦

何曉燕何方惠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房地所有權狀,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之情形。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裁判日期:2018-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