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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03號原 告 龔立為上列原告龔立為與被告鹿沛晴、謝敦堯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狀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未明確一定,使本院無從依其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記載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裁判日期: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