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0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77號原 告 賴盈伶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複代理人 江孟洵律師被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8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日期: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