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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01號原 告 許志聖被 告 許南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壹萬伍仟柒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鵝等
裁判日期: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