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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3號原 告 林貴照被 告 劉珮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