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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原 告 林壽堅

林壽南林壽山林麗雀林麗雲林壽全兼上六人送達代收人 林壽彭被 告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中權人被 告 陳友義

陳友嘉溫勝輝林明宏林明芬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渠等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合計169平方公尺,下合稱系爭土地)、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路○街○○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有應有部分8分之7所有權存在。其次,系爭土地於起訴時106年度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萬6,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而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4,800元,亦有103年全期房屋稅繳納證明書為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15萬7,700元(計算式:11萬6,000元×169平方公尺×7/ 8+4,800元×7/8=1,715萬7,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萬3,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裁判日期: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