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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抗 告 人 林壽堅

林壽南林壽山林麗雀林麗雲林壽全兼上六人送達代收人 林壽彭相 對 人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中權人相 對 人 陳友義

陳友嘉溫勝輝林明宏林明芬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2月19日106年度補字第3206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日期: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