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2號原 告 王國慶被 告 王國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分擔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1,5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