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23號原 告 東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和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上列原告東新營造有限公司與被告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間請求給付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萬柒仟玖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陸佰零捌元。又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亦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
1 項、第244 條第1 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不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