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洪珮瑞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被 告 莊智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吳幸娥法 官 洪韻婷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