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47號原 告 簡徐碧芬被 告 黃武雄
王燕周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即依原告陳報之價額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