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71號原 告 余日翔被 告 冠豪水產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