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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72號原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付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 萬8,961 元(即以106 年2 月17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匯率30.967元換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6 萬0,499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 萬9,999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返還溢付款
裁判日期:2017-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