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66號原 告 鉅昇聯合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靜君被 告 許嘉偉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伍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