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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3號原 告 陸輝龍被 告 王莉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吳幸娥法 官 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裁判日期:2017-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