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曾景煌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文隆、游世總、游世正、游勝章、游勝雄、游勝義、游金宗、游宣蓉、游美齡、游勝輝及游龍芳因退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