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9號聲 請 人 許淑麗代 理 人 楊軒廷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鑫、蔡玉宸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民事判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事件性質為非訟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454,400元【計算式:人民幣11,900,000元(即人民幣10,000,000元+人民幣1,900,000元)×4.576(即民國106年2月13日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人民幣兌新臺幣之牌告匯率)=新臺幣54,454,4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珮琪